不公平合同条款 - 知道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吗?
点击量:109 创建时间:2024年5月26日
出售生意时你知道有不公平合同条款法吗?知道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吗?
如果合同中有以下情况,则不公平合同条款法适用于合同中的条款:
- 消费者合同
- “标准格式合同”,以及
- 针对金融产品或服务
对于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合同于 2021 年 4 月 5 日或之后签订或续签,或现有合同中的条款于 2021 年 4 月 5 日或之后发生变化,则适用不公平合同条款法。
合同至少有一方必须是消费者,即根据合同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全部或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人使用或消费的个人。
消费者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不是合同的一方,因此可能受到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的保护。如果保险凭证上没有明确写明消费者是投保人,但消费者可以直接从保单索赔中受益,则消费者是受益人,但不是合同一方。
不公平合同条款法涵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供应(或可能供应)的标准格式消费者合同。
“标准格式合同”是指由合同一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制定的合同,无需双方协商。换句话说,这种合同主要是以“要么接受,要么放弃”的原则提供的。
但是,即使在以下情况下,合同仍可能是标准格式合同:
- 消费者有机会协商变更合同,只要变更很小或不重大
- 企业允许消费者从一系列预先准备好的选项中选择一个术语,和/或
- 消费者与企业签订了第一份合同和另一份合同,并有机会就另一份合同的条款进行谈判。
消费者通常会签订标准格式的合同来获得金融产品和服务,例如个人或住房贷款、银行账户、信用卡、保险或财务建议。
如果消费者主张某项合同是格式合同,则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不属于格式合同,否则推定该合同为格式合同。
在确定合同是否为标准格式合同时,法院可以考虑任何相关事项,但必须考虑:
- 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拥有与交易相关的全部或大部分议价能力
- 合同是在企业与消费者讨论交易之前制定的
- 企业是否重复使用相同或实质相似的合同,如果是,频率是多少
- 消费者实际上必须接受或拒绝所提供的合同(即“接受或拒绝”的原则)
- 消费者获得了有效的机会来协商合同条款,并且
- 合同条款考虑到消费者或特定交易的具体特征。
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法案中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律不涵盖以下合同:
- 单独协商合同
- 公司、管理投资计划或其他类型机构的章程
-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
- 根据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法案,不属于金融产品或服务合同的保险合同,包括私人健康保险合同、强制第三方保险合同和工伤赔偿保险合同
- 2021 年 4 月 5 日之前签订或续签的保险合同(但涵盖 2021 年 4 月 5 日或之后变更的现有合同条款)
- 于 2021 年 4 月 5 日之前订立或签署并于 2021 年 4 月 5 日或之后续保的保证可续保人寿保险保单
- 2021 年 4 月 5 日之前签订的某些人寿保险单,在 2021 年 4 月 5 日之后已被替换、关联或解除关联
注意:关联人寿保险单将不同的人寿保险产品组合在一起,并提供综合保额。关联保单的保费通常低于每项产品的总成本。有时,关联保单可以解除关联,使其成为独立保单。
- 持牌金融市场或清算及结算设施的运作规则,或
- 实时总结算系统被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批准为支付和结算系统。